发布时间:2025/09/19 来源:试管婴儿咨询中心
在哈萨克斯坦助孕的立法层面,与其他地方助孕不同。哈萨克斯坦助孕是合法的,是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的。哈萨克斯坦助孕的法律框架于1998年颁布,当时通过了“婚姻与家庭法”,该法确立了在哈萨克斯坦将助孕作为辅助生殖技术方法的权利。1999年,哈萨克斯坦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做了第一个助孕计划。2004年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关于生殖权利及其实施保障”的法律。2009年,“人民健康与医疗保健体系”实施了“守则”。201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其中包含第9章“助孕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和技术”。
2014年修订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见The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Marriage (Matrimony) and Family-(26 December, 2011. No. 518-IV, has been amended by the 201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9章允许并规定了。
助孕合同(第55条)
公证助孕合同应附副本,助孕合同副本并应保存在助孕发生地。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生物材料的人,应保存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全面保存使用生物材料的各方的资料。公证后的助孕合同应附一份意见书,并在交易结算地保存。
助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
助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配偶(助孕客户)必须:
·承担与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财务费用;
·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查结果
1.向客户提供有关其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医疗意见。
2.接受医生的随访,并完全服从医生的建议和医疗处置。
3.通知与她签订助孕合同的人,说明助孕合同中提到的有周期性的妊娠期;
4.将孩子转给与她签订助孕合同的人;
·关于多胎妊娠的助孕问题,应由助孕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合法的亲子关系----助孕。(第59条)
·夫妻(客户)根据助孕合同,通过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所生的子女,应认定为子女的父母。
·如果因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或根据助孕合同生下两个及以上的孩子,配偶(客户)对每一个出生的孩子都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辅助生殖(第58条)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可由已婚妇女和单身妇女使用。
但必须是:
·已达到成年年龄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并经卫生保健机构确认的单身妇女。
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包括使用供体精液等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怀上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应以遗传母亲为合法亲生母亲。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于2014年修订。可在哈萨克斯坦婚姻家庭(婚姻)和家庭(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已于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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